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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業務規則
第一部份 總則

第一條 規則制定
本規則是依據香港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及本公司章程,並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包括賣家、競投人、買家和其他相關各方(包括但不限於賣家、競投人、買家或買家的代理人),均應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條款的約定,受本規則約束,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享有本規則規定的權利,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義務。如書面協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部分,以書面協定為準。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競投人,無論是自己親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競投,無論是以在拍賣活動中舉牌競投,還是以委託競投、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競投,均被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爭議,均應按照本規則的約定加以解決。
第二條 聲明
(1) 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一般擔任賣家的代理人。拍賣品之成交合約則為賣家與買家之間的合約。本規則、載於圖錄或由拍賣官公佈或於拍賣會場以通吿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通知均構成賣家、買家及/或本公司作為拍賣代理之協定條款。
(2) 本公司可以通過在拍賣會場張貼公告或者通過拍賣官在拍賣會上宣佈的方式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3)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競投人和買家應仔細閲讀並遵守本規則。競投人及/或買家應特別仔細閲讀本規則所載之本公司之責任及限制、免責條款。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4)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投人的應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係已合法生效,該競投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本公司、賣家及買家應承認拍賣品已出售、成交的事實,並享有法律規定及本規則約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和本規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 本公司作為賣家的代理人,對賣家或買家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在賣家或買家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向賣家或買家披露另一方的名稱和地址,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以通過法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但是,本公司在向賣家或買家披露該等資料之前,將採取合理步驟通知將被披露資料的一方。
(6) 在拍賣現場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做出緊急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協調解決。

第三條 名詞解釋
本業務規則中,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1) "本公司"指萬昌斯拍賣行有限公司;
(2) "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佈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
(3) "拍賣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場拍賣的人員;
(4) "競投人"指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憑身份證或護照登記並辦理了必要手續,取得合法競投權的個人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説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投人均包括競投人的代理人;
(5) "買家"指拍賣官所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之人士之委託人;
(6) "賣家"指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的物主或物主之代理人或保管該物品之個人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賣家均包括賣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
(7) "拍賣品"指賣家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及於拍賣會上被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8) "估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説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不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
(9) "底價"指賣家提出並與本公司協定後書面確定的且不公開之拍賣品之最低售價; (10) "落槌價"指拍賣官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家的價格,或若為拍賣會後交易,則為協定出售價;
(11) "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指支付賣家的款項淨額,該淨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佣金、各項費用及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後的餘額;
(12) "買家須支付之佣金"指買家根據本規則所載費率按落槌價須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13) "購買價款"指買家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佣金。應由買家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家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14) "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 指與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相關的支出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拍賣品購買保險、包裝、運輸、儲存、保管、買家額外要求的有關任何拍賣品之測試、調查、查詢或鑒定之費用或向違約買家追討之開支、法律費用等;
(15) "儲存費"指買家按本規則規定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儲存費用。

第二部分 關於競投人及買家的條款

第四條 競投人及買家
(1) 除非在拍賣日前,本公司以書面認可某競投人是表明身份的某買家代理,否則競投人應被視為買家本人。本公司只會向競投人收取款項。
(2) 競投人為個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現時住址證明( 如公用事業賬單或銀行月結單),否則不視為正式競投人。
(3) 競投人為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以及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投人。
(4) 本公司可能要求競投人出示用作付款的銀行資料或其他財政狀況證明。
(5)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佈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式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資格條件。
(6) 本公司鄭重提示,競投號牌是競投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競投人必須妥善保管自己的競投號牌,謹防丟失。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競投人不得將自己的競投號牌轉借他人使用。否則,競投人需對他人使用其競投號牌競投相應拍賣品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無論是否接受競投人的委託,凡持競投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投行為均視為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辦理了該競投號牌的掛失手續。
(7) 本公司具有絕對之決定權拒絕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 參與拍賣、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第五條 保證金
競投人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且本公司有權減免競投保證金。上述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若競投人未能購得拍賣品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全額無息退還競投人;若競投人購得拍賣品,則抵作購買價款的一部份。若有餘額,則於競投人領取拍賣品時,一併退還。

第六條 競投人及本公司有關出售拍賣品之責任
(1) 受本規則第六(2)至六(6)條所載事項所規限及本規則第七條所載特定豁免所規限,本公司應基於(i)賣家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ii)學術及技術知識(如有);及(iii)相關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 以合理審慎態度發表(且與本規則中有關本公司作為拍賣代理的條款相符)載於圖錄描述或狀況報吿之明示聲明。
(2) 本公司對各拍賣品之認知部分依賴於賣家提供之資料,本公司無法及不會就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檢查。競投人知悉此事,並承擔檢查及檢驗拍賣品原物之責任,以使競投人滿意其可能感興趣之拍賣品。
(3) 本公司出售之各拍賣品於出售前可供競投人審看。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與競投,即視為競投人已在競投前全面檢驗拍賣品,並滿意拍賣品之狀況及其描述之準確性。
(4) 競投人確認眾多拍賣品年代久遠及種類特殊,意味拍賣品並非完好無缺。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之狀態出售(無論競投人是否出席拍賣)。狀況報吿或可於審看拍賣品時提供。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吿在若干情況下可用作拍賣品某些瑕疵之參考。然而,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其他於圖錄或狀況報吿內並無明確指出之瑕疵。
(5) 提供予競投人有關任何拍賣品之資料,包括任何預測資料(無論為書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圖錄所載之資料、規則或其他報吿、評論或估值,該等資料並非事實之陳述,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見之聲明,該等資料可由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決定修改。
(6) 本公司或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任何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已購買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發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第七條 對買家之責任豁免及限制
(1)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缺陷擔保責任。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有關拍賣品的原物狀況並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2) 受本規則第六條之事項所規限及受規則第七(5)條所規限,本公司無須: (i) 對本公司向競投人以口述或書面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錯誤或遺漏負責,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惟本規則第六(1)條所載者則除外;
(ii) 向競投人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且賣家委託本公司向買家作出之明示保證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證及規則均被排除(惟法律規定不可免除之該等責任除外);
(iii) 就本公司有關拍賣或有關出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事宜之行動或遺漏(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競投人負責。
(3) 除非本公司擁有出售之拍賣品,否則無須就賣家違反本規則而負責。
(4) 在不影響規則第七(1)及七(2)條之情況下,競投人向本公司或賣家提出之任何索賠以該拍賣品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為限。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承擔買家任何相應而產生的損失;
(5) 本規則第七條概無免除或限制本公司有關本公司或賣家作出之任何具欺詐成份之失實聲明或有關本公司或賣家之疏忽行為或遺漏而導致之人身傷亡之責任。

第八條 圖錄及其他說明
(1) 為便於競投人及賣家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本公司製作拍賣品圖錄,以文字及/或圖片的形式,對拍賣品之狀況進行簡要陳述。本公司在拍賣圖錄或其他任何媒體上對任何拍賣品的有關文字、估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僅供競投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擔保。
(2)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形態等與原物有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不承擔責任。
(3) 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瞭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並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鄭重建議,競投人應在拍賣進行前親自鑒定其有興趣競投的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之陳述作出決定。

第九條 書面、電話委託競投及網上競投
(1) 本公司建議競投人親自競投,如無法出席,可委託本公司代理書面及電話競投。
(2) 書面及電話競投均是免費提供之附加服務,風險由競投人承擔,對代理競投過程中所出現的過失或疏忽或無法代為競投,本公司及其職員概不負責。
(3) 競投人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的競投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投人承擔。競投人如在委託競投表格中表示以電話等即時通訊方式競投,則應準確填寫即時通訊方式並妥善保管該即時通訊工具,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競投人應親自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一旦丟失或無法控制該即時通訊工具,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會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人,而該即時通訊工具所傳達之競投資訊(無論是否競投人本人或競投人的代理人傳達),均視為競投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了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在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的競投中有任何錯誤或遺漏,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
(4) 委託本公司競投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及電話委託競投代理協議,並將保證金匯至本公司;其餘款項在競投成功後七日內付清。保證金收取標準按競投總額計算如下:
-競投總額HK$50,000.00或以下預付100%;
-競投總額HK$50,001.00-200,000.00預付HK$50,000.00;
-競投總額HK$200,001.00或以上預付30%。
(5) 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同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本公司將以最先與本公司辦理委託競投手續者為拍賣品的買家。
(6) 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委託競投。如非收到由本公司發出之書面確認,委託競投人不應視委託競投申請成功。
(7) 委託人如需取消委託競投,應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8) 若成功競投,成交結果將在拍賣結束後以電話短訊或郵遞通知。
(9) 網上競投:無法親自蒞臨萬昌斯拍賣行的競投人可通過網站進行網上即時競投。通過網站投得本公司之任何拍賣品,除落槌價和買家應付之佣金外,競投人需額外支付相等於落槌價3%之網絡手續費。競投人於網站完成競投登記則視為明白及同意此收費。

第十條 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投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港幣競投價之相等外幣,其準確程度均可能會出現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誤差。因此導致買方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 底價及估價
(1) 除非另外列明,所有提供的拍賣品均定有底價,即是由賣家所訂,拍賣品不會以低於此價出售的一個保密的最低價。
(2) 底價一般不高於本公司於拍賣前公佈或刊發的拍賣前最低估價。
(3) 就不設底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原則上拍賣官有權自行斟酌決定起拍價,通常會以拍賣品的售前低估價的50%開始拍賣。若在此價格並無投標,拍賣官會自行斟酌將價格下降繼續拍賣,直至有客戶開始競投,然後再由該投標價向上繼續拍賣。
(4)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底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若拍賣品競投價格低於底價,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品。但在此種情況下,本公司向賣家支付之款項為按底價出售拍賣品時賣家應可收取之數額。
(5) 估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估價不能作為拍賣品落槌價之預測,且本公司有權不時修訂已作出之估價。

第十二條 競價階梯
最少金額 最大金額 階梯
HK $ 1,999 或以下 HK $ 100
從 HK $ 2,000 至 HK $ 4,999 HK $ 200
從 HK $ 5,000 至 HK $ 9,999 HK $ 500
從 HK $ 10,000 至 HK $ 19,999 HK $ 1,000
從 HK $ 20,000 至 HK $ 49,999 HK $ 2,000
從 HK $ 50,000 至 HK $ 99,999 HK $ 5,000
從 HK $ 100,000 至 HK $ 199,999 HK $ 10,000
從 HK $ 200,000 至 HK $ 499,999 HK $ 20,000
從 HK $ 500,000 至 HK $ 999,999 HK $ 50,000
從 HK $ 1,000,000 至 HK $ 1,999,999 HK $ 100,000
從 HK $ 2,000,000 至 HK $ 4,999,999 HK $ 200,000
從 HK $ 5,000,000 至 HK $ 9,999,999 HK $ 500,000
HK $ 10,000,000 或以上 HK $ 1,000,000

第十三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對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1) 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2) 以其決定之方式進行拍賣;
(3) 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開拍賣或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
(4) 如遇有出錯或爭議時,不論在拍賣之時或拍賣之後,有權決定成功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有爭議的拍賣品重新拍賣;
(5) 拍賣官可以在其認為合適的水平及競價階梯下開始及進行競投,並有權代表賣家以競投、連續競投或以回應其他競投人的競投價而競投的方式,代賣家競投到底價的金額;
(6) 採取其合理認為適當之其他行動;
(7) 拍賣官下槌即表示對最高競投價之接受,此時買家將對拍賣品承擔所有責任。

第十四條 拍賣成交
最高競投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投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投人成為拍賣品的買家,亦表明賣家與買家之間的拍賣合約之訂立。

第十五條 佣金及費用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佣金及其他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予本公司,佣金收取標準按每件拍賣品落槌價計算比率如下: - 落槌價首HK$1,000,000之23% - 落槌價超過HK$1,000,001之部份則以15%計算
第十六條 付款
(1) 競投成功後,買家應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全額付購買價款並安排領取拍賣品,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 如有任何適用於買家的稅費,買家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負擔。
(3) 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買家需一併支付。
(4) 所有貨款以港幣為結算單位,如買家以本公司指定貨幣以外之其他貨幣付款,應按買家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於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佈的港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所招致之任何外匯及銀行費用。
(5) 本公司將向競投牌登記表格上的姓名及地址發出售出拍賣品的賬單,且登記的姓名及地址不得更改。
(6) 本公司不接受除買家外的任何第三方付款。此項規定亦適用於代理人。如代理人代表他人參與競投,僅接受委託人的付款。除接受買家付款外,本公司保留拒收其他來源付款的權利。
(7) 付款方式:
(i) 現金或銀行本票
如以現金或銀行本票繳付款項,則可立即提取拍賣品。惟本公司恕不接受以一筆或多次付款形式用現金支付超過港幣80,000 元或同等價值外幣之款項。
(ii) 支票
抬頭為'"萬昌斯拍賣行有限公司"
請留意買家須於支票承兌後方可提取拍賣品。本公司不接受旅行支票付款。
(iii) 匯款
請將匯款指示連同您的姓名及競投牌號或發票號碼一起交予銀行。

開戶銀行: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SWIFT: HSBCHKHHHKH
開戶名稱: 萬昌斯拍賣行有限公司
帳 號: 004-652-209198-001

人民幣帳戶
開戶銀行: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华联支行
開戶名稱: 林伟
帳 號: 9558-8040-0016-1122250

(iv) 銀聯或易辦事
買家如以銀聯或易辦事方式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會收取額外手續費,買家本人須持卡到本公司辦理。如需退款,則由買家承擔銀聯或易辦事收取之手續費。

第十七條 拍賣品之領取、包裝、付運及出口
(1) 買家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不論已付款與否,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i) 將該拍賣品投保及/或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競投人登記表格的規定計收儲存費等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在買家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後,方可提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買家自行負擔);
(ii) 如買家自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三十日內仍未提取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在通知買家後,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儲存費、公證費等)後,若有餘款,則由買家自行取回,該餘款不計利息,拍賣成交日後兩年尚未取回的餘款在扣除相關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後由本公司存入香港法庭。
(2) 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買家須為本次拍賣會未領取的拍賣品支付儲存費,每件每月港幣八百元。儲存不足一個月者,亦須繳付整月儲存費。儲存費不包括其他額外費用,如保險和運輸費,其他額外費用將會另行收取。
(3) 買家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提取相關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屆滿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該拍賣品的損毀、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4) 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家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家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家自負。
(5)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運輸方式領取其所購買的拍賣品(包裝及郵遞、運輸費用由買家負擔),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僱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家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此過程中的風險由買家承擔,除非買家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在郵寄、快遞、運輸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對於買家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郵寄、快遞、運輸部門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6)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滅失不負責任。
(7) 由植物或動物材料(如珊瑚、鱷魚、象牙、鯨骨、玳瑁、犀牛角及巴西玫瑰木等)製成或含有植物或動物材料之物品,不論其年份或價值,均可能須申領許可證或證書方可出口至香港境外,且由香港境外國家進口時可能須申領其他許可證或證書。務請注意,能取得出口許可證或證書並不能確保可在另一國家取得進口許可證或證書,反之亦然。例如,將歷時不足100 年之象牙進口至美國即屬非法。競投人應向相關政府查核有關野生動物植物進口之規定後再參與競投。
買家須自行負責取得任何有關拍賣品進出口、瀕臨絕種生物或其他方面之許可證。未獲得任何所需之許可證或延誤取得該類許可證不可被視為買家取消購買或延遲支付購買價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擔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進口貨單、清單或文件所產生之任何責任。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則有權就此服務另行收取服務費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證出口許可證將獲發放。本公司及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進出口限制或任何禁運作出聲明或保證。

第十八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若買家未按照本規則規定或未按照與本公司協議之任何付款安排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1) 拍賣成交後,若買家未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 起七日內支付購買價款,於競投登記時支付的競投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買家以同一競投號牌同時拍得多件拍賣品的情況下,拍賣成交後若買家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任一拍賣品購買價款,則全部競投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2) 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向買家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3) 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買家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4) 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儲存拍賣品,風險及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5) 對買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家遲付或拒付購賣價款造成的利息損失;
(6) 留置同一買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佔有該買家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期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在向買家發出行使留置權通知且買家在該通知發出後三十日內仍未償清所有欠付款項的情況下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家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時,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7)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撤銷或同意委託人撤銷交易,並拒絕該逾期付款買家提出的付款請求、提貨請求,並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損失的權利;
(8) 經徵得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並由本公司酌情決定估價及底價。原買家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家及賣家應當支付的佣金及其各自負責的其他各項費用並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原買家應當補足差額;
(9) 將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買家之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司關於拍賣品之任何款項;
(10) 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將買家支付的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家欠付本公司關於拍賣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項;
(11) 拒絕買家或其代理人將來作出的競投或在接受其競投前收取競投保證金;
(12) 向賣家透露買家之資料,以使賣家可展開法律訴訟,以收回欠款,或就買家違約申索損害賠償及申索法律費用。

第十九條 所有權轉移
買家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後,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給買家,買家仍未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直至買家付清購買價款及買家欠付本公司的款項為止。

第二十條 風險轉移
拍賣結束後,本公司將為售出之拍賣品提供自拍賣日起最多為期七天之保險。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以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家自行承擔:
(1) 買家領取所購拍賣品;
(2)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
(3) 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買家須自行負責於風險轉移至買家後為所購拍賣品購買保險。

第三部份 關於賣家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 委託程序
(1) 賣家親自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i) 賣家若為自然人,必須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ii) 賣家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持有效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2) 若代理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包括:
(i) 若為自然人,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ii) 賣家的代理人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持有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或/及股東證明文件;
(iii) 經合法程序作出的授權委託書。
本公司有權對上述檔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核査。
(3) 賣家或賣家的代理人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


第二十二條 賣家之保證
賣家就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如下:
(1) 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3) 若委託拍品由外地進口香港,賣家應保證符合來源地法律,完成進出口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4) 如因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家蒙受損失時,則賣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家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二十三條 保險
(1)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在賣家與本公司訂立委託拍賣合同並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確定的底價為準(無底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底價的,以該拍賣品原底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用於投保和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2) 如拍賣品成功拍賣,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含成交日)終止或買家領取拍賣品之日終止(以兩者較早為準)。如拍賣品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拍賣會結束後三十天(含成交日)內或賣家領回之日止(以兩者較早為準)。
(3) 拍賣成交後,除非賣家與本公司另有約定,賣家應支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成交,賣家也應支付相當於底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4) 如賣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任何風險由賣家自行承擔。同時,賣家還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i) 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ii) 賠償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毀損、滅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iii) 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5)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損毀、遺失應根據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的賠償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索償,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佣金除外)的餘款支付給賣家。
(6) 若於本公司承擔風險期間,拍賣品遺失或損毀,則參照拍賣品的底價支付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底價的100%。
(7)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政變、罷工、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及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之內。

第二十四條 佣金及其他費用
(1)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外,拍賣品成交後,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成交價(即落槌價)百分之十之佣金,百分之一之保險費,港幣 $1,200元/版之圖錄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2) 儘管本公司是賣家的代理人,但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向買家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3) 如拍賣品未能成交,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底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五條 拍賣安排
(1) 除本公司與賣家約定無底價的拍賣品外,所有拍賣品均設有底價。底價由本公司與賣家通過協商書面協定。底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後如需更改,須事先徵得雙方同意。
(2) 本公司有權將拍賣品以低於底價拍賣。如本公司按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成交價與底價之差額。在此情況下,賣家須向本公司支付佣金,且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之責任,等同與拍賣品成功拍賣。
(3)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否則若拍賣品在拍賣會中收回或未成功拍賣。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後三十天內按不少於該拍賣品付給賣家的淨款價(即底價扣除一切費用的價格);或按賣家另行同意的較低價將該拍賣品出售。在此情況下,賣家須向本公司支付佣金,且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之責任,等同於拍賣品成功拍賣。
(4) 賣家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唯本公司有權代賣家以不超過底價之價格參考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賣家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並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5) 任何拍賣品的估價,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拍賣品最終可賣得之價錢的保證。
(6)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底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7)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i) 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他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ii) 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拍賣品展覽及其他形式的拍賣品宣傳,推廣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iii) 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意見;
(iv) 某拍賣品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
(v) 將拍賣品合併或分開拍賣;
(vi) 讓誰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
(vii) 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
(viii) 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ix) 視具體情況搬移、貯存及/或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x) 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家提出的索賠或賣家提出的索賠;
(xi)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家拖欠賣家的款項。

第二十六條 拍賣品撤回 及中止拍賣
(1) 賣家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均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賣家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底價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及其他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底價百分之十的款項及其他各項費用。因賣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賣家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2) 賣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賣家應自本公司發出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由賣家自負),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賣家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拍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取走拍賣品,則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仍未取走拍賣品,本公司有權收取儲存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理支出,本公司亦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由賣家自行取回。
(3)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
(i)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ii) 第三方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願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iii) 對賣家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七條所述賣家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iv) 有證據表明賣家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v) 本公司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任何原因;
(vi) 無論何種導致拍賣中止,如本公司得知賣家寄售之拍品涉及權屬或其他爭議時,本公司有權暫不予辦理退貨手續,待爭議解決後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成功拍賣後
(1) 拍賣品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將要求買家全額付款。在買家付款後,並且未與本公司發生任何糾紛,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三十五天,將一筆相等於成交價扣除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之款額付予賣家。
(2) 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款後七天內付予賣家。
(3) 賣家所得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應向政府納稅,如有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本公司將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賣家應協助辦理所有手續,並承擔相應稅費。
(4) 賣家在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的同時,被視為授權本公司有權代賣家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價款。如買家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第十八條之約定向買家追索其應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外,亦有權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協助賣家向買家收取拖欠的款項。 上述約定並不排除賣家親自或委託任何第三方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賦予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代賣家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家未能支付購買價款而向賣家承擔相應責任。 (5) 拍賣品成功拍賣日期後六十天,如買家未全額付款則表明交易取消,本公司將拍賣品歸還賣家,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6) 如因拍賣品為膺品而本公司被迫向買家收回,賣家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淨款全數退還予本公司。
(7)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將以港幣付款。

第二十八條 拍賣品未成交處理
(1) 拍賣後交易
由本公司與賣家重新商議確定委託拍賣品的底價並代為出售,本公司支付賣家不少於以新的底價出售時應支付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
(2) 重新上拍
佣金及費用標準以原委託拍賣合同約定為準。
(3) 取回拍品
賣家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日起七天內或拍賣會結束後三十天內(以兩者較早為準)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並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超過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權收取儲存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理支出。賣家須在付清所有未付費用後,方可領回拍賣品。任何此等拍賣品於拍賣會結束後六十天內未被領回,本公司亦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並有權從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中扣除第一次拍賣中賣家應支付的未拍出手續費、其他各項費用及再次拍賣該拍賣品的所有費用,將餘款支付賣家。
(4) 風險承擔
無論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賣品,賣家均應對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賣家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要求本公司協助其退回拍賣品並經本公司同意,拍賣品自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家承擔。除非賣家特別指明並預先支付保險費,本公司無義務對拍賣品在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予以投保。如賣家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式退回其拍賣品,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僱員分支機搆,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賣家已領取該拍賣品。

第四部份 其他

第二十九條 版權
賣家授權本公司對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拍賣品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本公司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的版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及任何人不得使用。本公司及賣家均並未作出拍賣品是否受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取得拍賣品之任何版權的陳述及保證。

第三十條 資料採集、錄影
就經營本公司的拍賣業務方面,本公司可能對任何拍賣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及記錄,亦需要向競投人搜集個人資料或向第三方索取有關競投人的資料(例如向銀行索取信用審核)。這些資料會由本公司處理並且保密,唯有關資料有可能提供給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以協助本公司為競投人提供完善的服務、進行客戶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競投人要求的服務。為了競投人的權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船運公司或存倉公司)提供競投人的部份個人資料。競投人參與本公司的拍賣,即表示競投人同意上文所述。如競投人欲獲取或更改個人資料,請與本公司聯絡。

第三十一條 鑒定權
如本公司認為有需要,可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狀況如有不符,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託拍賣合同。

第三十二條 通知
競投人及買家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以競投登記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吿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吿知本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該等通知在下列時間視為送達:
(1) 如由專人送達,當送抵有關方地址之時;
(2) 如以郵寄方式發出,則為郵寄日後第七天;
(3) 如以傳真方式發出,當發送傳真機確認發出之時。

第三十三條 可分割性
如本業務規定之任何部份因任何理由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執行,則該部份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定之其他部份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須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法律及管轄權
(1) 本業務規則及其相關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受香港法律規管並由香港法律解釋。本公司、買家及競投人等相關各方均須服從香港法院之唯一管轄權。
(2) 拍賣競投時,無論是親自出席,由代理人出席競投,以書面、電話或其他方法競投,買家均被視為接受本業務規則,及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言,服從香港法院之獨有裁判權。

第三十五條 解釋權
本規則的解釋權由本公司行使。

第三十六條 語言文本
本規則以中文為標準文本,英文文本為參考文本。英文文本如與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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